(2015)广民一初字第00185-0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潘文秀、谢传明、魏日祥、张渊美、陶友才、陈家兵等82人与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秀,谢传明,魏日祥,张渊美,陶友才,陈家兵,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185-00266-2号原告:潘文秀、谢传明、魏日祥、张渊美、陶友才、陈家兵等82人。委托代理人:应军,广德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劳维舟,广德县誓节镇人社所工作人员。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秀、谢传明、魏日祥、张渊美、陶友才、陈家兵等82人诉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原告方的申请,本院裁定查封了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德县誓节镇巫冲村的安徽福丰生态养殖基地、猪舍及辅助设施等。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并同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符合规定,故本院裁定的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广德福丰银杏生态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德县誓节镇巫冲村的安徽福丰生态养殖基地、猪舍及辅助设施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剑代理审判员 叶春妹代理审判员 黎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