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余俊杰与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俊杰,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丁进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余俊杰。委托代理人张宏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余新平,该合作社主任。被告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负责人丁进红,该服务社主任。被告丁进红,农资经销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俊杰诉被告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应城市陈河供销合作社庙湾村综合服务社、丁进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俊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俊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俊杰负担。审判员 范雄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进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