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清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从桃源县漳江镇驶往三阳镇方向。6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深水港乡墟场路段时,刘某某未仔细观察道路两侧情况,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与横过马路的龙某某相撞,造成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向交警部门报案,滞留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赔偿龙某某安葬费、死亡赔偿金58000元,龙某某家属自愿放弃死亡赔偿金123014元。同年2月12日,被害人家属张某甲对刘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刘某某再犯罪风险率低,监管条件良好,其所在社区愿意予以帮教,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线索来源、归案经过,证人刘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5)第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常信鉴(2015)病鉴字第008号尸体鉴定检验报告书、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2015)痕鉴字第4308017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桃源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购车发票,安葬协议、协议书、收条、领条、保证书、谅解书,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未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向交警部门报案,滞留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罗孟之人民陪审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虹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