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斌与被执行人李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斌,李聪,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韩斌,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铁炉社区柴家组。被执行人李聪,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慈氏塔社区居委会*组**号。被执行人但玉,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慈氏塔社区居委会*组**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斌与被执行人李聪、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聪、但玉向申请执行人韩斌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1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148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00元,以上共计1471480元。但被执行人李聪、但玉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聪、但玉的银行存款147148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