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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裘利群与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利群,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260号原告裘利群。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本市闵行区。负责人黄学伟。委托代理人孙立君、史梦哲,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裘利群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利群,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立君、史梦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裘利群诉称,原告系鹤庆住宅小区的业主。被告自成立至今,未能尽职履责,十几年不公布有关物业管理的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办公经费、津贴、帐目等被告管理的相关资料,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小区业委会长期处在监督、监管缺失的状态,致存在资金私存、帐目混乱、巧立名目、殆尽公益收入等现象,对此,原告有诸多异议。结合本案实际,将本案诉讼请求进行调整后,明确为,要求:1、被告公布小区2011年、2012年、2013年擅自从被物业公司侵吞的公共收益中重复支取的各项费用明细帐,包括该时段的业委会活动经费36,705.10元、业委会会务费29,536.20元、业委会办公经费819元、业委会津贴4,240元、其它费用2,109元;2、被告公布2014年、2015年两次从自收自支的资金和公款私存的退款交物业公司的现金总数;3、被告公布在2014年收取的二间门面的租金用途;4、被告明确办公经费、津贴是否有预算计划;5、被告公布小区2014年1月至12月物业经费明细表;6、被告公布小区2014年维修基金、收支明细帐及相配的原始凭证(要求复印);7、被告公布小区新版议事规则(要求复印);8、被告公布小区新版管理公约(要求复印);9、被告公布小区2010年至2014年政府奖励共建资金使用明细表(要求复印);10、要求公布小区2014年度有印章、完整的审计报告;11、要求公布自2015年1月起由被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1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了2010年10月至2014年的“物业共用部分收益资金收支明细表”、业委会移交清单(含附件)、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45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闵行区开展公房和运迁房物业管理共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闵行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共建试点小区奖励资金使用明细表等证据;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其已按规定向原告提供并公开了小区的相关资料。关于原告诉请1,物业公司的帐册被告不知道,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相关费用明细;诉请2,不属于知情权的范围;诉请3、6、10,被告已向原告提供并在小区公布;诉请4,不属知情权的范围;诉请5,物业经费不属其管理;诉请7、8,因业委会于2014年7月换届选举,正在修改原来的议事规则和管理公约,新版尚未出台。此前的议事规则和管理公约若原告需要,可以提供;诉请9,政府未奖励过被告小区共建资金;诉请11,尚未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暂无法提供。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寄件凭证、函、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维修资金帐目、上海知源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附2014年度鹤庆小区的收入、支出情况表)、2014年度售后公房维修资金管理报告、2014年鹤庆小区分摊情况表、照片若干;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闵行区鹤庆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被告系原告物业之业主委员会。2014年4月30日,原告至本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公布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小区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原始凭证及对应帐目;被告公布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小区内共有部分收益的帐目明细、使用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被告公布其成立以来的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本院于同年5月22日以(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24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布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的明细帐目及对应的原始凭证;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布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及对应的原始凭证;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布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2014年7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由被告保管的上届业委会移交的2004年1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公共收益情况及进出帐目;被告向原告公布由被告保管的本届选票、表决票、2004年1月至2010年9月期间业委会的工作经费帐目、原始凭证。本届续聘小区物业公司的2011年6月期间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汇报表、业委会公告、业主表决票。闵行区政府奖励小区资金共建费自2010年至2013年的明细帐目。2013年平改坡工程被拆除的建筑外墙附属设施铸铁、落水管的下落。该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46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布自2004年1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的明细帐目以及共有部分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帐目;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布自2004年1月至2010年9月期间的被告工作经费收支明细帐目及原始凭证;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另查,本案于诉讼中,被告向原告邮寄了“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维修资金帐目”、上海知源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所附的“鹤庆小区2014年度收入、支出情况明细表”、“2014年度售后公房维修资金管理报告”、“2014年鹤庆小区分摊情况表”等材料,该部分材料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诉讼中,原告表示,小区新版的议事规则和管理公约确实未出台,但对被告迄今未出台新版议事规则和管理公约存有疑问。同时,原告也确认,2015年1月起新的服务合同,尚未签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和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作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有义务配合原告行使知情权。关于原告诉请1,实则为要求被告公布小区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有关“业委会活动经费”等费用的支出情况,该部分相应支出属于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因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2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已对此作出判决,故本案不再处理;关于原告诉请2、3和10,其中涉及2014年度部分(含审计报告),因诉讼中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鹤庆小区2014年度收入、支出情况明细表”,并在小区内进行了张贴公布,本案不作处理。对于涉及2015年度部分,因未达期限,本案亦不作处理。就原告提出的“二间门面的租金用途”,属于被告已向原告提供的“鹤庆小区2014年度收入、支出情况明细表”范畴,原告若对此有疑义,可通过其它途径主张,不属法院审理范围;关于原告诉请4,依前述司法解释,并不属于知情权范围;关于原告诉请5,物业公司和被告分属不同主体,物业公司的相关经费并不由被告管理和掌控,被告无法、也没有义务要求物业公司向原告提供由物业公司掌管的相关帐目的明细表。原告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6,因诉讼中被告已提供明细帐目,故本案不再处理。但原告要求提供相关的原始凭证,被告应予公布;关于原告诉请7、8和11,因原、被告均认同新版议事规则、管理公约未出台,2015年1月起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也未签订,故原告现提出该项诉请,尚不适时,本院难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9,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460号民事判决书,政府奖励小区的共建资金并非交由被告管理,相关财务帐目也非被告建立。被告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裘利群公布上海市闵行区鹤庆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2014年度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的明细帐目的原始凭证。原告若需复印,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伟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