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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鑫斌与雷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斌,雷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590号原告黄鑫斌,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被告雷庭,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鑫斌与被告雷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鑫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鑫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鑫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黄鑫斌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