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淮安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克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克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淮安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192号。法定代表人许维珍,职务总经理。被告许克星,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克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安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华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进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