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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菊良与林太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蒋菊良,林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蒋菊良。被执行人林太喜,现在温州市平阳县凤卧镇东南村。申请执行人蒋菊良与被执行人林太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13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12135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17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