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关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关岭自治县滨河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某杰、冉某尉,系该社职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潘某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关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某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2837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2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8376元,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128376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潘某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潘某琴现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关执字第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被执行人潘某琴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人民币128376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化 勇审判员 罗 毅审判员 周 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桂雁(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