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廖环宇、王清书、成都科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廖环宇,王清书,成都科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廖环宇,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王清书,男,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被执行人成都科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大邑县。法定代表人付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29300元,执行费2269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某某申请执行廖环宇、王清书、成都科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