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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湖南浩润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浩润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浩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盼盼路21号.法定代表人谈秉坤,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开发区漓湘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在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7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同年4月22日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浩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27400元及违约金63700元,缴纳案件诉讼费2061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7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主体不符,实际被执行人应为湖南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判决为长沙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且申请人已另行起诉。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供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53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哲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