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兆进与被告洪东记、李芙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进,洪东记,李芙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915号原告黄兆进,男,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洪东记,女,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李芙蓉,女,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兆进与被告洪东记、李芙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兆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黄兆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蔡庆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