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军与高尚宇、杜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高尚宇,杜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346号原告刘军,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告高尚宇,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杜晶,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高艳伟(二被告共同委托,系被告高尚宇姐姐),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军诉被告高尚宇、杜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淑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军,被告高尚宇、杜晶的委托代理人高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高尚宇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3年11月30日向我借款13万元,于2014年1月8日向我借款7万元,两笔借款共计20万元,均约定月息1分,口头约定第二年的开春就还,有二被告当时为我出具的欠条两份为证。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我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高尚宇、杜晶辩称:我们现在不是夫妻关系了,在今年3月份已离婚,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做木材生意赔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二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于2014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两笔借款共计20万元,均约定月息1分,口头约定2015年春天还款,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及借条,被告高尚宇、杜晶婚姻记录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因二被告对欠原告借款20万元及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显系违约。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高尚宇、杜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刘军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分别从2013年11月30日起以本金13万元、从2014年1月8日起以本金7万元,均至本判决所确定的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支付原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淑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诗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