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许某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许某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黄某某,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宋子敬,广东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峰,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刘付荣标,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许某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08年2月,原被告相识谈婚。2009年4月11日,原告生育儿子许某涛。2010年11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4月8日,原告生育女儿许倚帆。在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子里,被告逐步暴露其为人暴躁、心胸狭窄、游手好闲、酗酒好赌的性格,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根本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由于与被告的性格、爱好存在较大的差异,以致平日与被告无法沟通,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12月17日,被告因小事与廉江交警发生冲突、殴打两名交警,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对原告及两个儿女的生活全然不管,2013年,原告只好带着两个儿女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以(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此后,原告与被告继续分居生活,彼此之间互不关心、互不过问、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至今没有任何改善,被告从此更换手机号码,再也没有过问过儿女的生活情况,以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许某涛、女儿许倚帆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出生医学证明两份,证明儿子许某涛于2009年4月11日出生,女儿许倚帆于2011年4月8日出生的事实;4、(2012)湛廉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于2011年12月17日因小事与廉江交警发生冲突,殴打两名交警,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事实;5、(2014)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3日曾向廉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于2014年5月29日经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已经生效的事实。6、被告的户口簿,证明被告的身份。被告许某峰辩称,被答辩人黄某某在民事起诉状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很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相识,双方相互了解,认为性格、爱好等情投意合才开始谈恋爱。婚姻基础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的。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较好,被答辩人不应该提出离婚。此外,答辩人并不是为人暴躁,心胸狭隘、游手好闲、酗酒好赌的人,相反答辩人是有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人而且是有担当的人。2011年12月17日,被告一时冲动打伤交警,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但被告完全是基于爱子心切,一时冲动造成的。事后,答辩人已经很后悔,积极认罪悔罪,并得到人民法院的从轻处罚。出狱后,答辩人勤勤恳恳做人,努力挣钱为了家庭。但被答辩人并不理解答辩人,还携带子女离家出走。这些事实都说明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重新和好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不准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原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女儿由被告抚养。一、答辩人的生活条件比被答辩人好得多。答辩人同其父母居住,其父母建有一栋五层半楼的房屋,家庭居住条件很好,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答辩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能力抚养子女健康成长。二、两个小孩一直跟随被告的父母么生活多年,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应当优先考虑由答辩人抚养。三、被答辩人并无抚养小孩的能力。根据答辩人了解得知,被答辩人之所以要求小孩的抚养权,是因为被答辩人有个亲戚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子女,被答辩人争取到抚养之后,被答辩人把小孩过继给其亲戚抚养。如果法院判决子女由被答辩人抚养,那么子女将不仅失去其亲生父亲的关爱,还将失去亲生母亲的关怀,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明显是不利。因此,应判决由答辩人抚养为宜。被告许某峰为其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证明被告的身份及家庭成员情况;2、新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和大风车幼儿园《证明》,证明两子女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和学习;4、廉江市在线远大家电商行《证明》,证明被告从事空调安装,有稳定的收入;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照片,证明被告的家庭居住情况。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意见:对证据1、3、5、6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被告证据意见: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据5证明的居住条件不属实,因为被告不是亲生子,不能证明说要证明的事实。证据2不属实,原告和子女一直在外租房住,子女也跟随原告到广州读幼儿园;证据4不属实,在原被告分开之前,被告没有工作。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9年4月11日生育儿子许某涛,于2010年11月3日双方自愿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于2011年4月8日生育女儿许倚帆。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没有购置共同的财产,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以与被告的性格、爱好存在较大的差异,与被告无法沟通,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于2015年2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原告还主张自法院2014年5月29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与被告继续分居生活,彼此之间互不关心、互不过问、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夫妻感情已破裂,于2015年2月27日再次诉至本院。庭审后,被告许某峰向本院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前提条件是要抚养儿子,子女抚养费各自负担。本院认为:自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没有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许某峰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处理问题。原被告生育一女一子,被告要求抚养儿子许某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规定,本院考虑原被告抚养条件相当,判决女儿许倚帆由原告抚养,儿子许某涛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判决小孩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许某峰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许倚帆由原告黄某某抚养,儿子许某涛由被告许某峰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坤亮审 判 员  黄妍娃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韦丽珍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