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淑明与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明,浠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71号原告:陈淑明,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原告陈淑明不服被告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淑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淑明负担。审 判 长 闵 敢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