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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26号原告袁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以被告郭某某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待其找到后再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党 宏代理审判员 朱 楠人民陪审员 张家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