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26号原告袁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以被告郭某某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待其找到后再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党 宏代理审判员 朱 楠人民陪审员 张家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