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付涛与李晋东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甲,杨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乙。上诉人李甲因与被上诉人杨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孝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按照上诉人李甲于原审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自行填写的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李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李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瑜代理审判员 杨 瑞代理审判员 吕 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