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1389号1410室。法定代表人沈卫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法定代表人冷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东旺,该公司项目部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继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2013年11月27日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第七条已对争议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葛洲坝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退场清算协议》上对争议的管辖已作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处理。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大广高速公路(粤境段)S14项目经理部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不属于建筑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认为涉案合同属于建筑施工合同,双方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规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葛洲坝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丘福源审判员 陈业权审判员 陈小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小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