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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粟国芳与被告滕夏霞、唐良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国芳,滕夏霞,唐良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粟国芳,女,汉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显成(特别授权),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718818。被告滕夏霞,女,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被告唐良仓,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唐良仓的委托代理人张学来(特别授权),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粟国芳与被告滕夏霞、唐良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腾鑫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夏霞、唐良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粟国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国芳撤回对被告滕夏霞、唐良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粟国芳负担。审 判 长 罗 焱人民陪审员 文 星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向燕勤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