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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海东与李东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东,李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东,男,41岁。被执行人李东利,男,46岁。本院在执行王海东申请执行李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友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海东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定期提取被执行人李东利工资收入(每月2500.00元),每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偿还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