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正辉。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远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