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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正辉。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远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