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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史济利与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济利,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济利,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汤滔,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许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贵良,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史济利为与被上诉人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4)甬象定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4)甬象定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51元,退回上诉人史济利。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方资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谢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