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商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皇储家纺发展(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咏浩薄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储家纺发展(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咏浩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242号原告皇储家纺发展(南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娟,董事长。被告南通咏浩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汉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皇储家纺发展(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咏浩薄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德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奚晓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