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邵春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邵春生,方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234号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饶乐府村东(客运车场)。法定代表人韩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春生,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被告方青,男,40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48号工人文化共6、8、9层。负责人刘波,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经理。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邵春生、方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邵春生、方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书会撤回对被告邵春生、方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凯捷风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窦振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