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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红华与贾苏生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红华,贾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56号申请人:杨红华。申请人:贾苏生。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申请人杨红华、贾苏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红华、贾苏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红华一次性赔偿贾苏生: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医药费凭发票支付;二、杨红华一次性赔偿贾苏生: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2000元,已履行完毕;三、杨红华、贾苏生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婧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