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红华与贾苏生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红华,贾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56号申请人:杨红华。申请人:贾苏生。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申请人杨红华、贾苏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红华、贾苏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红华一次性赔偿贾苏生: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医药费凭发票支付;二、杨红华一次性赔偿贾苏生: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2000元,已履行完毕;三、杨红华、贾苏生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婧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