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非诉行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睢非诉行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红叶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庆,农民。被执行人张庆,女,1983年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3********,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庆、张庆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睢计征决字(2014)0032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因义务人张庆、张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睢计征决字(2014)0032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雷审 判 员 张尊敬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