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颜惠明与衡阳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光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惠明,衡阳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光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72号原告颜惠明,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素华,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56435-7。法定代表人潘光辉,董事长。被告潘光辉,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惠明与被告衡阳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光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惠明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惠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757元,减半收取6937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4378.5元,由原告颜惠明负担。审 判 长 吴XX代理审判员 林腾龙人民陪审员 崔永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庄舒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