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仲审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梦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刘梦燕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仲审字第29号申请人: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05443408-2。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亮亮,该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裘麒麟,该分公司助理。被申请人:刘梦燕,女,汉族,1967年4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梦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裘麒麟,被申请人刘梦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认为:一、刘梦燕在仲裁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刘梦燕在仲裁时提供的2014年10月30日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2014年10月31日的关于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决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事实上,刘梦燕系于2014年10月14日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14年10月31日办理了离职手续,而刘梦燕没有将可以证明以上事实的辞职报告和员工离职申请表向仲裁委提交,其隐瞒证据的行为影响了仲裁委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因刘梦燕系自己主动离职,我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仲裁委错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2013年4月11日,刘梦燕与原用人单位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字采集项目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其主动离职,有其签字认可的离职证明和合同终止交接表为证。刘梦燕主动从原工作单位辞职,不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不应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综上,请求:1、撤销东劳人仲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决第一项支付经济补偿金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刘梦燕答辩称:一、答辩人没有隐瞒证据。辞职报告和离职申请书是交由被答辩人保存,被答辩人在仲裁时向仲裁委提交了这两份证据,且经过了仲裁开庭质证,并未影响仲裁委公正裁决。答辩人没有否认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但离职申请在先,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在后,申请离职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申请人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是被集体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集体与原用人单位填写离职申请,然后与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从原用人单位离职是新用人单位的统一安排,而非出于本人意愿。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申请。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梦燕因与申请人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800,补足5个月的最低工资800元并加付赔偿金800元。刘梦燕向仲裁委提供了其与思创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字采集项目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银行存单,申请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和协议书作为证据。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在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在申请人单位的入职表、离职情况表及辞职报告,社保缴费记录,违纪纪录和岗位考核办法作为证据。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东劳人仲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决,裁决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仲裁裁决书下达的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800元整并驳回刘梦燕的其他仲裁申请。本院认为:仲裁时,申请人已将辞职报告和员工离职申请表作为己方证据向仲裁委提供,且经过了仲裁庭审质证程序,没有因刘梦燕未提供这两份证据而影响仲裁庭的裁决,故对申请人提出的刘梦燕在仲裁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另经审查,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裁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字[2015]第40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故对其申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萍代理审判员 龚 江代理审判员 舒婕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陶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