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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洛阳红馆与金水公证处公正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红馆娱乐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764号原告洛阳红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会智,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公证处,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负责人王怀璞。委托代理人胡冰,河南艾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阳红馆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瑞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会智,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7日,被告违反公证法、公正程序规则相关条款,超过其执业证书规定的范围,违法到原告所在地办理证据保全公正,并出具(2014)郑金证经字第23号公证书。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以该公证书为证据起诉原告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洛阳中院采纳该证据,判决原告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告得知被告作出公证书后多次要求被告撤销该公证书,但被告予以拒绝。本次公证事项在洛阳地区,被告超出司法厅核准的执业范围,具有重大过错,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1、原告起诉案由是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依据是洛阳中院判决书,该判决书因原告上诉处于未生效状态,损害事实没有发生,故其主张及证据均不能成立。2、原告起诉称被告超执业范围受理公证业务出具公证书,认为被告有违法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所作出的公证书依据公证法及公证规则,完全合法真实有效,虽然公证处在受理涉案公证保全业务时有超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公证书的合法有效性,被告的公证行为也不会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原告合法利益的后果,影响的仅仅是公证机构的业务分工及司法机构的公共秩序。3、洛阳中院判决原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及赔偿损失实质上是原告未经音像协会许可,私自使用其182首歌曲等音像作品进行经营盈利的客观行为所致,该侵权行为的成立与音像协会是否申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而洛阳中院的判决书在认定原告构成侵权是通过一系列证据依法作出决定的,��非是依据被告的公证书来定案的,故原告的侵权是客观存在行为结果造成的,与被告的公证行为无直接关系,当然不能成为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理由。4、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的依据不适用本案。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1、(2014)郑金证经字第23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2、河南省司法厅证明一份;3、洛阳中院(2014)洛知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4、河南省高院上诉费票据、传票各一份;5、本案诉讼费票据一份;6、律师费发票一份;7、餐饮、住宿、车费、邮寄费等发票一组。被告质证如下: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该判决未生效,原告所称的损失未发生,即便判决生效,也不能证明被告有违法行为;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由违法行为;对证据6、7均不予认可,与被告无关。被告为证明其答辩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1、洛阳中院(2014)洛知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2014)郑金证经字第23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原告质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该判决认定原告侵权主要是两组核心证据,第一组是音像协会享有著作权的证据,第二组是公证书,该公证书是洛阳中院做出判决的核心证据。该判决书中提到的公证书的瑕疵不能证明被告没有过错,洛阳中院审理的是著作权纠纷案,中心认定是著作权是否侵权,对公证书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不做重点审查。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该公证书的违法事实已经确定,存在违法行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3月12日,被告出具(2014)郑金证经字第23号公证书一份,公证书主要载明:音像协会向被告申请对其在洛阳地区相关���所录制侵权歌曲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2014年11月10日,洛阳中院作出(2014)洛知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确认原告立即停止使用《歌唱》等182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KTV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赔偿音像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3200元。原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原告提供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处证明一份,主要载明:郑州市金水公证处执业区域:郑州市区。原告以被告超出执业区域公证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未果,诉至本院成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应当对该损失是由被告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诉称10万元损失是洛阳中院判决其因���权行为所应给付权利人的赔偿款,被告出具公证书时虽有超出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瑕疵,但被告出具公证书行为与原告诉称损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洛阳红馆娱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洛阳红馆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代理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秦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