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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俞某、姜某甲等与姜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885号原告俞某。原告姜某甲。原告姜某乙。原告姜某丙。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包雅玫,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明,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某丁。原告俞某、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与被告姜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亚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俞某、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撤回对被告姜某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俞某、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共同负担(四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妮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