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五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翟亮与张子荣、赵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亮,张子荣,赵国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五商初字第102号原告翟亮,男。被告张子荣(曾用名张玉荣),女。被告赵国章,男。原告翟亮与被告张子荣、赵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子荣、赵国章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亮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张子荣于2013年10月份在我处赊购煤欠款79613元,由张子荣于2014年12月19日给我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我多次催要,2014年12月22日,二被告偿还了20000元,下欠59613元,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为此,我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给付欠款5961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张子荣、赵国章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张子荣与赵国章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张子荣在翟亮处赊购煤欠款79613元,由张子荣于2014年12月19日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12月22日,张子荣偿还欠款20000元,尚欠59613元,经翟亮多次催要,张子荣、赵国章拖欠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翟亮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原件一份和录像资料一份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张子荣、赵国章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翟亮与张子荣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张子荣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张子荣与赵国章系夫妻关系,所欠货款是用于他们的共同生产生活,故应由张子荣和赵国章互负连带责任予以清偿。因此,翟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子荣和赵国章互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翟亮货款596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00元,由被告张子荣、赵国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亮书 记 员 赵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