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栾秀花与青岛可爱服饰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秀花,青岛可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保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栾秀花。委托代理人江雨,系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可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刘会,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栾秀花与被执行人青岛可爱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经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同日向本院提交青李劳仲案字(2015)第150-15号财产保全申请函,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528元的财产。现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单位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财物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李劳仲案字(2015)第150-15号财产保全申请函保全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矫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