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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春友与陈志勇、通化市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友,陈志勇,通化市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王春友,男,1954年8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吉林省集安市。被告陈志勇,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通化市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王春友诉陈志勇、通化市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友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春友负担。审 判 员  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