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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古田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古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6月1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晓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