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古田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古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6月1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晓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