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99号原告杨xx。被告马xx。原告杨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1月20日订婚,2012年11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1月11日生育长子马xx,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对孩子不照顾,二人现已经分居四个多月,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马宏洋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我现在这些年挣的钱都在原告手里。原告在起诉我离婚之后,就把孩子仍在学校了,我就把孩子接走到沈阳生活,我给孩子办理上学等手续的钱都是借的。我在这几年打工挣的七八万元都在原告手里,这属于共同财产,我要求他分割我一半,能够分割我就同意离婚,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1月20日订婚,2012年11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1月11日生育男孩马xx,2014年农历12月29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3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马xx,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xx与被告马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