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忠华申请执行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华,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1号申请人张忠华,男,生于1950年12月31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温水镇。被执行人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国,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的张忠华申请执行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因政策性原因未生产经营,该矿采矿权被另案予以查封,现该案财产暂无法处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习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何 煜审判员 袁小峰审判员 黄麒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