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民一初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726-1号原告丁某某,女,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平,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现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荣民一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最后一页诉讼费负担有笔误即“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应补正为“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廖路群审 判 员  郝 婷人民陪审员  钟永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