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虞城县纶城面粉有限公司与李月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纶城面粉有限公司,李月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重字第1号原告虞城县纶城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牛爱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毕雪印,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叶,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新光,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纶城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城县纶城面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月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城县纶城面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城县纶城面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月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虞城县纶城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祁中伟审判员 赵进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