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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立民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许同起与河北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刘宏霞,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同起。原审第三人:河北世纪九龙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卢川,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北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许同起,原审第三人河北世纪九龙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华源公司上诉称:因公司解散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华源公司住所地为石家��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99号,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上诉人华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华源公司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故本案属于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河北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