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薛某、白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白某某,董某某,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243号原告曹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董某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薛某、白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旺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