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梁相群与郑成社、郑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相群,郑成社,郑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梁相群,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婷,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1011771521。被告:郑成社,农民。被告郑伟: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利强,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1010240978。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相群诉被告郑成社、郑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相群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相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相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4元,原告梁相群负担。审 判 长 李记民审 判 员 李建林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