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苏微、苏沛智、江秉林、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刘涛、杨子勇、王周云、龙金德、杨潇、肖先俊、廖玉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苏微,苏沛智,江秉林,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刘涛,杨子勇,王周云,龙金德,杨潇,肖先俊,廖玉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804-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负责人:郎晓川,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林,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鹏,该行员工。被告:苏微。被告:苏沛智。被告:江秉林。被告: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辉。被告:刘涛。被告:杨子勇。被告:王周云。被告:龙金德。被告:杨潇。被告:肖先俊。被告:廖玉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苏微、苏沛智、江秉林、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刘涛、杨子勇、王周云、龙金德、杨潇、肖先俊、廖玉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苏微、苏沛智、江秉林、德阳源鑫物资有限公司、刘涛、杨子勇、王周云、龙金德、杨潇、肖先俊、廖玉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周章琳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梦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