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蒋鸣阳与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聿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鸣阳,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聿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480号原告:蒋鸣阳。被告: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解放街538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毛。被告:黄聿烽。原告蒋鸣阳与被告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聿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鸣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鸣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鸣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蒋鸣阳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