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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罗苑芬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罗苑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杨志盛,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建辉、黄俊栋,分别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罗苑芬,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罗苑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方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为4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