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臧某某,女,汉族。被告:冷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臧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秉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