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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易永渝、易廷建与杨德芳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易永渝,易廷建,杨德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永渝。法定代理人:易廷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廷建。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蒲荣森,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德芳。再审申请人易永渝、易廷建因与被申请人杨德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易永渝、易廷建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杨德芳被易永渝撞倒缺乏依据;2、杨德芳事发时已经99岁,且当天下雨,在没有人看护情况下单独出入小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主要责任,二审判决我们承担全部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1、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易永渝侵权问题:事发时并没有目击证人和相关视频图像,但根据当事人陈述、杨德芳摔倒区域只有杨德芳和易永渝在场、杨德芳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后向医生陈述被撞倒、相应公安机关治安调解情况,杨德芳被易永渝撞倒受伤的证据证明力更强,故二审判决认定易永渝侵害杨德芳具有相应依据。2、关于二审判决对当事人过错适用法律问题:杨德芳虽然在事发时年满99岁,但身体健康,且当时仅在一楼入户大厅内活动,二审判决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杨德芳被易永渝撞倒受伤不承担责任由易永渝、易廷建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易永渝、易廷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