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1等与林×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1,林×2,林×3,周×,林×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783号原告林×1,男,1981年1月3日出生。原告林×2,男,2004年9月21日生。原告兼法定代理人田晓霞,女,1981年1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3,男,1957年5月4日生。被告周×,女,1958年3月18日生。被告林×4,女,1986年5月3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1、田晓霞、林×2与被告林×3、周×、林×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1、田晓霞、林×2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庞立新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刘宝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