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执字第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正海与柯晓英、胡兆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笑媚,洪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文笑媚。案件代理人赵莲珠被执行人洪建成。申请执行人文笑媚与被执行人洪建成仲裁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深仲裁字第2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建成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59061.3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林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