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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商杰与曾佑强、重庆泽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杰,曾佑强,重庆泽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046号原告商杰,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组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袁敏,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世燕,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佑强,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泽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60-14-1-1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7077-5。法定代表人廖萧岚,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杰与被告曾佑强、重庆泽昌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商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商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