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兰兰、乌日嘎其其格诉被告布仁白乙拉、斯琴德力根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949号原告兰兰,女,1999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法定代表人乌日嘎其其格(系兰兰之母),女,1975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乌日嘎其其格(系兰兰之母),女,1975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第一被告布仁白乙拉,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第二被告斯琴德力根,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兰、乌日嘎其其格诉被告布仁白乙拉、斯琴德力根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兰、乌日嘎其其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兰、乌日嘎其其格负担。审判员 包 银 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巴图白乙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